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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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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BR]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BR]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R]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BR]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BR]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BR]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BR]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BR]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BR]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BR]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BR]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BR]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BR]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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