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猜你喜欢
楼主: 东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BR]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BR]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BR]第十一条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BR]第十二条 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BR]修改后的债务条 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BR]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BR]第十三条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披露
[BR]第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BR]㈠债务重组方式;
[BR]㈡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BR]㈢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BR]㈣或有应付金额。
[BR]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BR]㈠债务重组方式;
[BR]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BR]㈢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BR]㈣或有应收金额。
发表于 2008-7-8 0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做会计用得上```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07: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到过苹果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项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BR]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BR]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BR]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BR]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BR]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BR]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BR]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BR]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BR]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BR]  (一)描述性信息
[BR]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BR]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BR]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BR]  (二)数量信息
[BR]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BR]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BR]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BR]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BR]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BR]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R]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BR]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BR]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BR]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BR]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BR]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BR]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BR]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BR]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BR]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BR]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BR]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原规定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BR]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BR]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BR]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BR]  (三)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分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BR]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BR]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BR]  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作调整。
[BR]  (三)对原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或股利收入,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调整留存收益和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BR]  第十四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BR]  第十六条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BR]  第十七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BR]  对于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其他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不应追溯调整。
[BR]  第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首次执行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应当增加相关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730-230 9876

工作时间 全天 8:00-17:30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6-2017 WWW.XYPU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技术支持:NS TECH 粤ICP备16098181号-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