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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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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BR]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BR]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采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翩。
[BR]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BR]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BR](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置应当抵销。
[BR](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BR](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BR](四)母公司与予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BR](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BR](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发生的其他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BR]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BR]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BR]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大于购买日或合并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下以“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项目列示;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小于购买日合并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BR]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BR]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大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以“出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项目列示;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小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BR]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BR](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BR]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予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此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BR](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对方当期净利润相互抵销。
[BR](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发生的其他交易对所有者权益交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BR]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BR]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日,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披露
[BR]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BR](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BR](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BR](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BR](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百分之十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BR]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百分之十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BR]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BR]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无须重复披露。
[BR]  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BR]  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BR]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BR]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是,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关联方
[BR]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BR]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BR]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BR]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BR]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BR]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BR]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BR]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BR]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BR]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BR]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BR]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BR]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BR]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BR]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BR]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BR]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BR]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BR]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BR]  第四条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BR]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BR]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BR]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BR]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BR]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BR]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BR]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BR]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BR]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BR]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BR]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BR]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BR]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BR]  (六)货币风险。
[BR]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BR]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BR]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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