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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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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BR]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BR]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BR]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BR]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BR]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BR]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BR]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BR]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BR]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BR]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BR]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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