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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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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BR]  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负债成本,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扣除负债成份成本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成本。
[BR]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下列各项具体准则中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不应追溯调整:
[BR]  (一)存货;
[BR]  (二)生物资产;
[BR]  (三)无形资产;
[BR]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BR]  (五)资产减值;
[BR]  (六)股份支付;
[BR]  (七)债务重组;
[BR]  (八)收入;
[BR]  (九)建造合同;
[BR]  (十)政府补助;
[BR]  (十一)借款费用;
[BR]  (十二)外币折算;
[BR]  (十三)租赁;
[BR]  (十四)金融资产转移;
[BR]  (十五)套期保值;
[BR]  (十六)原保险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0: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列报
[BR]  第二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
[BR]  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了中期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遵循该准则的规定。
[BR]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BR]  第二十二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BR]  对于按原规定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按原规定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当将该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BR]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上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BR]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上年度关于分部的比较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进行披露。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BR]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BR]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BR]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BR]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BR]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BR]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BR]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BR]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或亏损)和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BR]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百分之十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BR]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百分之十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BR]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BR]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BR]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BR]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BR]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BR]  (四)担保和抵押。
[BR]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权益性投资)。
[BR]  (六)租赁。
[BR]  (七)代理。
[BR]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BR]  (九)许可协议。
[BR]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BR]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披露
[BR]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BR]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BR]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BR]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BR]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BR]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
[BR]  (一)交易的金额。
[BR]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BR]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BR]  (四)定价政策。
[BR]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BR]  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BR]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BR]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BR]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BR]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BR]  (三)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BR]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BR]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BR]  (六)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BR]  (七)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BR]  (八)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BR]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BR]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BR]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BR]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BR]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BR]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BR]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BR]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BR]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BR]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BR]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BR]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BR]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BR]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BR]  企业回购自身股票减资的,应当按照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BR]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BR]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BR]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BR]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BR]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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