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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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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BR]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BR]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BR]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BR]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1。指定的依据;
[BR]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BR]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BR]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BR]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BR]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BR]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BR]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BR]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BR]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BR]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BR]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BR]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BR]  (六)其他金融负债。
[BR]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BR]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BR]  第十八条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弓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BR]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BR]  第二十条对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BR]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BR]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BR]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BR]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R]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BR]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BR]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BR]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BR]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违约性质(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及原因。
[BR]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BR]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BR]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BR]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BR]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BR]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BR]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BR]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BR]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BR]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BR]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BR]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BR]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BR]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BR]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BR]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BR]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BR]  第三十条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采用实际交易价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BR]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BR]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BR]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BR]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BR]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BR]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BR]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BR]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BR]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BR]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BR]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BR]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BR]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BR]  (五)五年以上。
[BR]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BR]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BR]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BR]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BR]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BR]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BR]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BR]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采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BR]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BR]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BR]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本准则规定不应追溯调整的除外。
[BR]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BR]  (一)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BR]  (二)除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目的认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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