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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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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BR]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BR]第五条  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BR](一)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BR](二)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 款;
[BR](三)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BR]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BR](一)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BR](二)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BR]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BR](一)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BR](二)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
[BR](三)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合同收入
[BR]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一)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
[BR](二)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BR]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BR](一)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BR](二) 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BR]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BR](一)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BR](二)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BR]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BR](一) 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BR](二)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合同成本
[BR]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BR]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一) 耗用的材料费用;
[BR](二) 耗用的人工费用;
[BR](三)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BR](四) 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BR]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BR]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BR]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BR]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BR]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BR]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BR]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BR](一)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BR](二)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BR](三)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BR](四)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BR]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BR](一)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BR](二)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BR]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BR](一)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BR](二)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BR](三)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BR]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BR](一) 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BR](二)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BR]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BR]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BR]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BR](一)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BR](二)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BR]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 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BR]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披露
[BR]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BR](一) 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BR](二) 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BR](三) 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BR](四) 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 则
[BR]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BR]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BR]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BR]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BR]㈠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BR]㈡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BR]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BR]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 件;
[BR]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BR]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BR]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BR]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BR]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BR]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BR]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BR]㈠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BR]㈡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披露
[BR]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BR]㈠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BR]㈡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BR]㈢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则
[BR]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相关成本。
[BR]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BR]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确认与计量
[BR]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R]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BR]第五条  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 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
[BR](一)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BR](二)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BR](三)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BR]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BR]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BR](一) 计算截止资产负债日的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BR]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每笔资产支出的金额乘以该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BR](二) 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
[BR]1.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而借入一项专门借款的,该专门借款的利率即为资本化率。企业应当将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BR]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而借入多项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除以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应当根据每项专门借款乘以专门借款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BR]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BR]2.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其计算方法与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方法相同。
[BR]本准则所指的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BR]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BR]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BR]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属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外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总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的成本。
[BR]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R]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R]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BR]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R]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BR](一) 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BR](二)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BR](三)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BR]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BR]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BR]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成,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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