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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财务专业税收法规---关税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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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附  则
[BR]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R]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BR]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BR]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税委会[1994]第4号
[BR]  第一条 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BR]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BR]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BR]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BR]  第三条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入,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BR]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BR]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BR]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BR]  第六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BR]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BR]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BR]  第七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以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BR]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BR]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BR]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BR]  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BR]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R]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
[BR]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税  号

物  品  名  称

进 口 税 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幼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10%


2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0%


3

化妆品 摄像机

80%


4

烟、酒

100%
[BR]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和程序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29日    财税[2006]145号
[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国,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BR]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特补充如下:
[BR]    一、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
[BR](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适用原退税率:
[BR]   
[BR]    (二)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删除序号1081税则号75040010的“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和序号1082税则号75040020的“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两种商品。
[BR]    (三)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序号为964、税则号为72172000的“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退税率应为8%。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
[BR]    1、序号为99税则号为39201090的“其他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拆分为: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退税率为11%;3920109090“非泡沬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BR]    2、序号为101税则号为39202090的“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修订为:3920209090“非泡沬聚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BR]    3、序号为103税则号为39204300的“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修订为:3920430090“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BR]    4、序号为104税则号为39204900的“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修订为:3920490090“其他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BR]    5、序号为182税则号为44190032的“竹制一次性筷子”,修订为: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退税率为11%。
[BR]    (五)在“取消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增加:税则号为25199091的“化学纯氧化镁”、税则号为2519909990的“其他氧化镁”、税则号为25309091的“硅灰石”。
[BR]    (六)调整“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和商品名称。序号为140产品名称应为“气相色谱仪”;序号为169产品名称为“棕榈硬脂”。序号为14,税则号为84733090,产品名称为“计算机零附件(含磁头、内存条)”,的税则号拆分为84733010、84733090两个税号。磁头和巨型机、大型机、中型机及小型机用的内存条归入84733010,微机及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内存条,应归入84733090。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明确财税[2006]139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BR]    根据财税[2006]139号的规定:“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在其附件中未开列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现予补充《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主要包括在本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的商品。具体见附件。
[BR]    特此通知。
[BR]附件: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





序号

海关税号

商    品    名    称


1

03019210

鳗鱼苗


2

05061000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


3

05069011


4

05069019


5

05069090


6

2504

天然石墨


7

2508

其他粘土等


8

2510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9

25191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轻重烧镁类产品


10

25199010


11

25199020


12

25199030


13

2519909910


14

25261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滑石产品


15

25262020


16

252921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萤石(氟石)产品


17

25292200


18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19

2530909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轻重烧镁类产品(废镁砖)


20

26章全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钼矿砂及精矿,貴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21

27011210

炼焦煤


22

27040010

焦炭及半焦炭


23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4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5

27101120

石脑油


26

27101911

航空煤油


27

27101912

灯用煤油


28

27101921

轻柴油


29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30

27101929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31

27101991

润滑油


32

27101992

润滑脂


33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34

27101999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35

27109100

废油


36

27109900


37

28046900.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硅类产品


38

28047010




39

28047090


40

2805301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金属类产品


41

28053012


42

28053019


43

28053021


44

28053029


45

28181000

人造刚玉


46

28182000

氧化铝


47

28183000


48

2826900010

氟钽酸钾


49

284610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氧化物类产品


50

28461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盐类产品


51

28461030


52

28461090


53

2846901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氧化物类产品


54

28469012


55

28469013


56

28469014


57

28469019


58

28469028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盐类产品


59

28469029


60

28469030


61

28469048


62

28469049


63

28469090


64

28491000

碳化钙


65

28492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碳化硅产品


66

29022000




67

3004909020

紫杉醇制品


68

3102100010

尿素产品


69

3102100090


70

31028000


71

3105300010

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


72

3105300090


73

31054000


74

38249090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碳化硅产品


75

410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76

4102


77

4103


78

4104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79

4105


80

4106


81

4301

生毛皮


82

4401

薪柴、木片、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


83

4403

原木


84

4404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85

4405

木丝、木粉


86

4407

纵锯纵切刨切或悬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87

4408

饰面用薄板等,厚度超过6毫米


88

4409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89

44190031

木制一次性筷子


90

4419003210

酸竹制一次性筷子


91

4501

软木及软木制品


92

4502


93

4503


94

47章全章

木浆、纸板


95

4801-4816

纸、纸浆、纸板


96

51021920

未梳其他山羊绒


97

51053921

已梳无毛山羊绒


98

51053929


99

63090000

旧衣物


100

7110

铂粉、铂板、片、钯等


101

7201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102

72021100

锰铁


103

72021900


104

72022100

硅铁


105

72022900


106

72023000

硅锰佚


107

72024100

铬铁


108

72024900


109

72025000

硅铬铁


110

72026000

镍铁


111

72027000

钼铁


112

72028010

钨铁


113

72028020

硅钨铁


114

72029100

钛铁及硅钛铁


115

72029210

其他钒铁


116

72029290

钒铁


117

72029300

铌铁


118

72029900

其他铁合金


119

7203

钢铁初级产品


120

7204


121

7205


122

7206


123

7207


124

7218


125

7224


126

7401

沉淀铜


127

7402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128

7404

铜废碎料


129

75021000

未锻轧镍


130

75022000


131

75089010

电镀用镍阳极


132

76011010

未锻轧非合金铝


133

76011090


134

76012000

未锻轧合金铝


135

76020000

铝废碎料


136

81019700

钨废碎料


137

81102000

锑废碎料


138

81110010

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
[BR]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率
2006年10月27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BR]    为进一步鼓励资源性和有利于技术创新商品的进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率。
[BR]    此次调整将对58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节能产品所需的关键设备或零部件的税率将由目前的1-7%降低为0-3%;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的税率由3-6%降低为0-3%;合成氨、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的税率由3-5.5%降低为1%,尿素等3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降低为1%;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税率由6-14%降低为5-12%。
[BR]    同时,我国还将以暂定税率形式对110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为10%,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为5%,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产品为15%,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产品为10%,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为10%。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6]30号
[BR]海关总署:
[BR]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BR]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BR]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BR]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BR]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BR]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BR]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BR]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BR]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BR]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BR]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BR]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BR]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BR]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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