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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会计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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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不少个体户对此非常关切,打电话向金税周刊热线咨询。他们想了解新旧《办法》的变化,并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出是否建账、如何建账等问题。   建账条件有了变化   对照原《办法》,可以发现新《办法》对建账条件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注册资金标准提高。新《办法》将合伙经营前提取消,只看注册资金标准。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应建简易账,达到20万元应建复式账。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取消了请帮工人数的标准。原《办法》规定,请帮工2人以上应建简易账,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应建复式账;新《办法》将此规定删除,更便于操作。   三是提高了销售额标准。原《办法》规定,应税劳务月营业额达到5000元或者月销售达到10000元应建简易账,应税劳务月营业额达到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达到30000元应建复式账;新《办法》将建简易账的月营业额标准提高到15000元,建复式账的月营业额标准提高到40000元;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业户建账标准与缴纳营业税的业户相同。此外,还区分了货物生产与批发或零售不同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额达到30000应建简易账,达到60000元应建复式账;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月销售额达到40000元应建简易账,达到80000元应建复式账。   达到标准就要建账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资金标准,只需看工商登记;月营业(销售)额标准如何把握?新《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确定方式为“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如果某商品批发个体户2006年核定月销售额40000元,核定月缴税款1600元(40000×4%),2007年开始就应建简易账;核定月销售80000元,核定月缴税款3200元(80000×4%),2007年开始就应建复式账。2007年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没有2006年的核定数可参考,则自己预估月平均营业(销售)额。   简易账与复式账。建简易账与复式账注意三方面:一是要注意建账时限。按新《办法》,2006年已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1月15日内建账,2007年新办业户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建账。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明确复式账与简易账的区别。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复式账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简易账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采用订本式。个体工商户根据注册资金和营业(销售)额,选择建复式账或简易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由于财务会计专业性较强,个体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是要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设复式账的个体户纳税申报时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期限为10天,年报期限为30天。   相关法律责任   一些纳税人不愿建账,除了缺乏会计能力,怕请会计增加经营成本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指望着“双定”能定低一点。同时也有税务机关为减少工作阻力,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的现象存在。但查账征收是大方向。《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一章,要求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违反规定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建账而嫌麻烦不建账,或应建复式账而建简易账,税务机关都将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10000元。不要理解为罚点款就可以不建账,其实是罚款之后还要建账。   建账要建实账。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做假账属于偷税行为,只要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事实,就构成了偷税。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撇开法律责任不说,不建账未必就真能占便宜。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应建账而未建账、虽建账而擅自销毁账簿、虽有账而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为推动建账工作,税务机关完全可能往高点核。到时候既要受罚,又要多纳税,双重吃亏。所以说,与其被动建账,不如早主动建账。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     1、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 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     3、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4、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使用“白条”报账的情况较多,有的单位购进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而以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有的单位个人通过一些借口借用单位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由于种种原因,钱花掉了,又无正式发票,为了弥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现的短缺,大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白条”(如由业务经办人员写一纸说明,有的甚至经办人员都不签字而由会计人员作一说明等)顶库,对“白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严格审核和把关。     例如,有的单位为了给职工多搞“福利”,由经办人以付给某公司劳务费2万元名义取出现金,直接发给职工,但并未从对方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而是由其出具一说明并加盖总经理办公章印章入账。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建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设企业建账,二是老企业建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成立后即应建账建制。但由于我国企业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成立后未及时建账的中小企业不在少数。因此笔者主要谈老企业如何建账。   一、搞清建账目的   中小企业建账的目的主要有:   一是管理需要。其又可分为两种:1.股东多,为了明晰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建立较规范的账务;2.企业规模扩大,因账务核算不规范造成了账外损失,如因未及时准确核算应付账款而多付客户款项,亡羊补牢,需要建账。   建此类账需要注意的是,账务处理在遵循《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活学活用。如:若此类企业增值税被核定征收,交纳的增值税列支在何处?《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都未明确。按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理论,应将其从收入中扣除,作收入的减项。再如:一些中小企业生产用的厂房可能是简易房,这时不应按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以最低的20年来计算,应按这些简易房实际能使用的年限、8年或10年来分摊。若报表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也应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在向税务申报时可作纳税调整。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税务需要。典型的莫过于为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建账。税务要求其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要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及时作纳税申报。对于因税务需要而建账的,尽量按税法的规定处理账务,这样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可省去纳税调整的麻烦。如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计提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折旧年限以及开办费的摊销、收入的确认等。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大税法(全国性的),还要了解小税法(本地的一些具体规定),如要了解当地的计税工资标准、通信费标准、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差旅费是否有规定标准等。例如印花税,有的地方按合同征收,有的地方则是核定征收,按账面销售或购进货物的比例核定征收;再如对计税工资人员有的地方要求必须是交纳三金或四金且签有劳务合同的,有的地方则不作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应取得的资料   主要有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特别是验资报告,其用处主要有:一是能佐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以便确定账务中实收资本金额;二是能反映股东的出资方式,是货币或是实物等。取得验资报告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能确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无法建账的,建账时一定要让企业主找到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应取得历次的验资报告。若是以实物出资,还要找到当时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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