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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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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刑罚
[BR]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BR]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BR]  (一)管制;
[BR]  (二)拘役;
[BR]  (三)有期徒刑;
[BR]  (四)无期徒刑;
[BR]  (五)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BR]  (一)罚金;
[BR]  (二)剥夺政治权利;
[BR]  (三)没收财产。
[BR]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BR]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管制
[BR]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BR]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BR]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R]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R]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BR]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BR]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BR]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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