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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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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BR]  第三节拘役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BR]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BR]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编总则
[BR]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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