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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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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编分则
[BR]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BR]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R]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BR]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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