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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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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节缓刑
[BR]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BR]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BR]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BR]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BR]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R]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BR]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BR]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BR]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节减刑
[BR]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BR]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R]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BR]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BR]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BR]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BR]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BR]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节假释
[BR]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R]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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