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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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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节罚金
[BR]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BR]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BR]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R]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R]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BR]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BR]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R]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R]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BR]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节没收财产
[BR]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BR]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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