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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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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节死刑
[BR]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BR]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R]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R]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BR]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R]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BR]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R]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2 2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BR]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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