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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牧

房产税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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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1: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湖南户口居民要到这两地买房的话fficeffice" />

  (不考虑人才引进政策优惠)

  到上海买房

  无论你原来在上海有没有房子,新买的房子均要缴房产税。以一套价值250万的房子计算,如果购买这套房子的均价超过上海去年均价的2倍,则要每年缴纳250 × 0.6% × 70%=10500元房产税;如果购买这套房子的均价不超过上海去年均价2倍,则要每年缴纳250× 0.4% × 70%=7000元房产税。

  到重庆买房

  如果是在重庆第一次购房,且购买的是普通房,则不用缴纳房产税。

  如果是在重庆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子,再购买普通房,则按照0.5%的税率缴房产税。以价值150万元的房子为例,每年缴纳150× 0.5%=7500元房产税。

  无论在重庆是否第一次购房,新购的是高档房或者独栋别墅,则按所购买的房子的全部面积按成交价的对比档次缴纳房产税,不享受免税面积。以一套价值300万元,价格超过对照价格3倍的独栋或者高档住房为例,每年缴纳300× 1%=3万元房产税。

  分析

  上海房产税 最大优惠

  买新卖旧可退税,不误伤改善需求

  上海房产税这次最大的一个特点是,照顾到了改善型需求。按照规定,上海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一套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新购住房已征的房产税可予退还。现实中,由于银行放款有个衔接过程,不少改善性家庭都是先买房,再将原有住房卖掉后补充还贷。这一条政策保证了房产税不会误伤到改善性需求。

  同时上海还规定,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比如一家三口,儿子已经成年但没有住房,这样这家的免征面积就不是按夫妻两人计算的120平方米,而是按三人计算的180平方米,这意味着,住房紧张的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被摊薄,也让房产税征收的起点大大降低。

  重庆房产税 最大优惠

  只要新购的不是高档房就不征,不碍刚需

  重庆房产税精确打击的意义更大,直接打击高档房,对普通房完全放开。按照规定,无论你是否拥有房产,新购普通房都不征税。这条规定配合新国八条的限购令后,实际上是第二套普通房免税的政策,既满足了刚需,同时也避免了利用普通房免税的政策而购买三套四套房。

  同时,重庆房产税的一大特征是以户为单位规定高档房的免征税面积,这让改善型需求者不至于负担太重的同时,也堵上了免税政策的部分漏洞。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湘阴如果不划到长沙的话,对于湘阴人在长沙湘阴两地置业也会有好处。一旦湘阴划入长沙,就要计算两套房了。^_^!

 

其实上海和重庆都是在试验不同的房产税会产生的影响,没有几年的试验是不会大面积推行的。不过长株潭也上报了房产税试行方案。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上海的确实是对新购住房。具体如何操作,其实还是要看市场反映。基本面没有变化的情况下,ZF比KFS还要担心房价下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 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28 11:33:17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1: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要注意,两市出台官方文本都为暂行办法。

 

ZF对于现有既得利益者,能多保护一天就保护一天,真实尽心尽责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重庆的征收对象定义更全面一些,对于独栋别墅区别对待很有意义,而且按照价差进行差别税率也是有意义的,但是所谓均价倍数是个很大的漏洞,问题可能就会出现在这个上头。阴阳合同的价值以后会逐步体现出来。

 

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是不属于别墅的,因为宅基地建房不属于国有土地开发,不属于商品房,所以对于农民影响不大。关键在于

发表于 2011-1-28 1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税杀伤力绵延不绝,越往后效果越明显,因为房产税影响的是人们的投资收益预期。 

    房产税首先打击投资性购房与高端住宅。按照重庆细则,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包括: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高两倍的房子;无重庆户籍、未在当地工作,在重庆买房,第一套不收税,但是两套及二套以上,开始收税。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可以抵扣。其中存量独栋商品住宅抵扣基数是户均180平方米,高档住房为户均100平方米。 

    重庆房产税刀法凶悍,所有存量的高端住宅都将征收房产税,所谓高端住宅是指比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高两倍的房子,如果以目前市场重庆主城区5000元左右计,也就意味着从1万元开始到1.5万元,按0.5%税率征收;从1.5万元到2万元按照1%征收;2万元以上按照1.2%的税率征收。这一税率比上海高一倍左右。 

    重庆绝大部分房产属于均价以下,据付琦先生介绍,每平米1万元以上占比不超过30%,1.5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重庆给未来价格与高档房设定了一个上限,希望房价维持在5000元左右。 

    相比而言,上海属于温柔剑,税率较低,对存量房网开一面,此前购房者全部成为既得利益阶层,他们不会受到房产税政策困扰。 

    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笔者计算,一家三口如果购买第二套住房,以拥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计,扣除每人60平米,需要纳税面积为20平米,以每平米2万元计,缴纳市场交易价格的70%,适用税率0.6%,该家庭每年需要缴纳的税额为1680元,完全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按照重庆方面的估算,今年征税额在2亿元左右,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税费根本不成比例。上海与重庆相比只少不多。 

    新购房增量不会太多。由于国务院出台此前一天出台的国八条对于投资性质的异地购房有明确规定,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家庭,暂停在本地向其售房,按照逻辑,既然本地居民两套房以上已经被限购,原来拥有高端住宅或者多套房的存量市场,被消泯于无形。 

    房产税具有象征意义,具有对未来的威慑作用,具有对未来投资性购房的抑制作用。如果将来房产税大规模上升,说明购买高档房与多套房者增加,但购买者增加,说明通胀预期恶化,投资收益远超购房与持有成本。 

    很多人希望房产税起到一剑封喉的作用,从短期看这是不大现实的奢望,重庆与上海2011年的房价会受到影响,但其他城市很难预期。可以肯定的是,投资者不可能忽视房产税的重大影响,如果重庆版的房产税大行其道,市场必然受到抑制。所有的投资都是风险收益的考虑,当投资者明确地预期未来政策风险不可控制时,该项投资品的风险溢价必定下降。 

    房产税只是组合拳中的一组,从根本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是稳健的可以预期的货币政策,是与实体经济相关的投资渠道的通畅。实体经济下行而通胀预期高涨,控制房地产投资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发表于 2011-1-28 14: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征收的房产税的利弊和公平性以及有效性讨论依然没有形成共识,但是,这次房产税的征收,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整顿更加强化的一个信号,对于房地产市场会起到一个长期的效应。因为它其实是最近一段时间政府整顿楼市所出台的一套组合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组合拳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银行的贷款作严格的限制;二是导入房产税,对过多的买房的人,增加他们的投资成本,养房的成本更加巨大;三是控制土地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倾斜。因为按揭信贷、开发商的土地,以及个人或产业的闲钱,是支撑房价高企不落的三根支柱。这一套组合拳必须拧在一起,才能形成长远的功效。 

对于这个房产税的税率是否合理,***表示,如果能把房价控制住,产业资金再回到自己的岗位,这就是合理.另一方面,当老百姓也不把房地产看成唯一高收益的行业的时候,房地产市场价格就出现软着陆,或者不再有攀升的迹象,那这个税率就是较为合理的。 

***认为,中央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会逐渐加码,如果房价还是居高不下的话,剂量还是会越来越大。房产税给出一个养房就要付出很大代价的信号,是否会改变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就看未来房价的走势。如果房产税的出台,使得房价很快就有下降的趋势,特别在一线城市——支撑房价高起不落的是人们的预期——如果这个预期不改变的话,房价还是会往上走,政府的砝码就会继续加大。但是当预期发生改变,那时可能就是一个泡沫被刺破时刻的到来——价格的下滑可能刹都刹不住。 

至于房产税是否对房价抑制立即产生效果,孙立坚认为,在未来半年,如果房产税的政策能在一二线城市全面铺开,很快就会见分晓。如果通胀变得更加严峻,其他的投资渠道还没有什么起色的话,比如,股市等,那么,这样的短期就见分晓的可能性还是较小。 

早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发表于 2011-1-28 14: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上面的关于房产税的作用不再跑偏!
发表于 2011-1-28 21: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万达的老板吗?知道瘟公子的新天域吗?所以在宝二爷的任期内不要指望房价能快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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