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1138|回复: 0

湘阴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9 23: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优化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应成立行政审批股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实行窗口受理、网上审批。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各部门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权限、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及收费标准和依据等,提高行政透明度。
  第五条  实行项目审批代办制。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招商局应成立代办机构,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公开透明、配套整合”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全程代办服务。
  第六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书面材料、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等事项,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理进度和结果,承办人应如实告知,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实行联合审批制。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审批事项要求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单位,分管副县长召集实施集中审批。
  第八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如果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行政审批决定必须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速三分之一作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结合实际,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确定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报县优化办备案。
  第九条  实行一事一议制。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落户要求的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中,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可以采用证明制度,加快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进程。
  第三章  严格收费管理
  第十条  实行收费一票制。县内建设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应缴纳的费用,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票征收、分配转存”的方式,由县政务服务中心非税窗口集中统一征收,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  实行收费亮证制。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和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标准和依据,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实行收费下限制。凡属于县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零收费制。对进入县工业园区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十四条  禁止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禁止将服务性收费变为强制性收费;禁止利用权力和职务便利搞“索、拿、卡、要、报”。
  第十五条  禁止强制向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推销指定产品或提供指定服务;禁止借参加会议、培训、评比、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和学会、协会、研讨会之机违规收取费用。
  第四章  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涉企检查登记备案制。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常规检查年度计划,并于3月底前报县优化办备案。在涉企检查前必须到县优化办备案并填写《湘阴县涉企检查备案表》,涉及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同时到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备;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多次检查的,必须到县优化办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宁静日制。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涉及安全、环保等需要入企检查外,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首查免罚制。对企业经济活动中轻微的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教示”原则,实行首查免罚,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处罚下限制。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取法定区间下限,已经制定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其裁量阶次内取区间下限;涉及危害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不适合取下限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将结果报县优化办、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和程序化,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县优化办审核、县法制办审查后,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未经合法性审查并公开发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效。
  第二十条  司法机关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扣人、扣车、扣物,不准向企业违法收取、报销办案费用或在办案中提成。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传唤、拘留或对企业实施财产冻结、划拨、扣留前,要严格审查把关,慎用强制措施。严格审查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强制执行收费、罚款和财产处置的申请,加大对已生效的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和经营者的产品实施检测、检验、检疫,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增加次数;抽样检测、检验、检疫的,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或重复取样;不得借机乱收费用;不得以收费代替检测、检验、检疫。凡实施检测、检验、检疫的,每次必须出具正式的结论报告文书。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检疫结论的,任何单位不得为企业或经营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章  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十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时,第一个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所找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有关人员来电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的内容、来电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及时办理;来电咨询的,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工作人员范围的,应将有关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警企联系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定期巡查、快速出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企业生产经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交通绿色通道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上路拦车检查和收费行为。对所有过境车辆,除涉及刑事案件和发生交通事故及严重违法违章外,不准随意检查和扣车;对县内持有交通绿色通行卡的企业运送货物且手续齐全的车辆,除重大违章和交通事故外,一般违章只纠错,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实行提前告知制。供水、供电和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因可预见原因需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企业。
  第六章  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应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第二十七条  实行投诉处理联动制。各级各部门应成立行政效能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本单位或辖区内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上级交办的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事项,必须在3日内组织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投诉人,并报县优化办备案;如需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移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报县优化办备案。
  县优化办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全县范围内的行政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联手帮促制。对县内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企业按照“一个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主体、一个服务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突出解决其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实行挂号销号制。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由县优化办、县重点办“挂号”,将问题分解到相关责任单位;问题解决后由责任单位到县优化办、县重点办进行“销号”。
  第三十条  实行民主评议制。对全县具有行政审批、收费、执法等职能的县直单位和部分二级机构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公开民主评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县优化办组织对各单位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与综合考评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依据。
  第七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内容的;
  (二)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增加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办事难度的;
  (三)应当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四)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的;
  (五)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六)强制、误导行政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不提供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行政服务的;
  (八)作出不予受理行政服务或者不予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不按规定出具书面材料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影响的;
  (十)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违法违纪款项,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三)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
  (五)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不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违法违纪款项,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执法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执法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突击检查和重复检查的;
  (四)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五)不开具或者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存在“索、拿、卡、要、报”行为的;
  (七)利用执法权打击报复、刁难行政管理服务对象的;
  (八)违反《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
  (九)违反《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
  (十)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他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业务的;
  (二)对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阻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等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三)放任、支持、怂恿亲友、乡邻滋事,影响和阻挠施工的;
  (四)违规上路拦车检查、收费等的;
  (五)未按规定提前告知企业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事项,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交办、转办和督办的投诉件,不能按时办结而不报告,或者无故延期、久拖不决,经催办或再次督办仍不办结的;
  (二)对上级交办、转办和督办的投诉件,上报的结果事实不清或法律依据不足,或对责任人未依法依纪处理,造成投诉人重复投诉,经责令纠正仍不纠正的;
  (三)对自办案件,不依法依纪办理,对责任人不依法依纪处理,导致投诉人向上级投诉中心投诉的;
  (四)对效能投诉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查处不力或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下转08版)  (上接07版)的。
  第三十七条强化民主测评结果的运用:
  (一)在季度民主测评中第一次排名末位且满意度在80分以下的县直单位,由县纪委对其“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两次排名末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在季度民主测评中排名末位且满意度在80分以下的县直单位二级机构,由县纪委对其“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两次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三)在年度民主测评中平均分值在80分以下的单位,在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和综合考评中评为二类单位,测评中两次排名末位或满意度两次在80分以下的评为三类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县内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730-230 9876

工作时间 全天 8:00-17:30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6-2017 WWW.XYPU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技术支持:NS TECH 粤ICP备16098181号-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