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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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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7: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湘阴政发〔2012〕10号

    为加快推进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满足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
    一、征收目的: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发挥好湘江黄金水道和漕溪港深水优势,加快漕溪港物流产业园建设,促进我县现代航运物流业发展,建设长株潭区域性港口物流基地,以港兴业,活港兴城。
    二、征收范围:东起太傅北路,西至湘江东堤,南抵新世纪大道,北靠长岭社区—乌龙派出所公路,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湘阴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湘阴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按《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确定的方式进行。
    八、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房屋  征收  决定


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漕溪港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建设,妥善做好该项目建设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人:湘阴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湘阴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湘阴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
    被征收人:县规划部门划定的漕溪港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建设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法定所有者
    二、征收范围
    东至太傅北路,西至湘江东堤,南至新世纪大道,北至长岭社区——乌龙派出所公路,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四、征收补偿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对已在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可在湘阴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投票,得票率超过50%的确定为征收与补偿评估单位;如无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选定三家由被征收人以公证抽签方式确定。(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经全体被征收人投票选择,确定湖南明达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房屋登记部门登记的房屋,其产权人、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其产权人、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县人民政府组织监察、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非住宅只采用货币补偿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住宅
    (1)货币补偿
    A、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①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有其他可证明房屋产权属性凭证的房屋;
    ②经监察、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确认历史存在的无证房屋主体部分(俗称主屋);
    ③超出房屋权属证书、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范围私自搭建的部分,经监察、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认定历史存在的主体建筑部分(俗称主屋)。
    B、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建筑物成本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以产权调换。
    ①经监察、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确认历史存在的无证房屋主体之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俗称杂屋);
    ②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范围私自搭建的部分,经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认定历史存在的主体之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俗称杂屋)。
    C、货币补偿奖: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并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主体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奖励)的15%计算。
    (2)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①住宅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
    ②征收人按主体建筑面积的10%给予被征收人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奖励按1600元/m2计价给被征收人。
    ③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计价,同时享受货币补偿奖励政策;安置房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部分,10m2以内(含10m2)按优惠价1600元/m2加(减)楼层差价计价,10㎡以外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④多层安置房屋的优惠基准价以该幢楼房的中间层为标准,每上升(下降)一个楼层递增50元/m2,安置房屋以毛坯房交付。
    ⑤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将根据实际安置套数,按照邻近征收范围和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双方在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⑥安置地点:湘阴县文星镇长岭社区十二组跃进垄。
    ⑦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建筑层次原则上为多层住宅,房屋套型原则上为80m2、100m2、120m2、140m2左右共四种。各类户型产权面积与设计面积原则上偏差不超过5m2,具体户型面积按照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优化设计。安置区内的车库、车位以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自愿选购。被征收人原则上不准超出被征收的主体房屋面积挑房,根据各自被征收的主体房屋面积可以挑选相接近的户型。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根据户型、面积等分块抽签确定。
    ⑧安置房小区(点)物业管理费用和房屋维修基金等由安置对象(业主)承担。
    2、非住宅
    (1)营业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属营业用房的,按营业用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2)现状用途为营业用房的补偿
房屋现状用途为营业用房的,在房屋征收红线范围确定之日前办理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1年以上的,其临街第一自然间按营业用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3)生产、办公房屋的补偿
企业生产、办公等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后进行补偿。
    3、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确定之日后所建房屋或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且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湘阴县控建拆违办公室依法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4、其它说明
    (1)本方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条件下的市场价值。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2)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凭法律文书给予补偿。
    (3)已发生交易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原则上对原登记人(即原产权人)进行补偿,但原登记人对现购房人作为房屋被征收人无异议的在扣除交易税费后对现购房人进行补偿。
    (4)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5000元/本补偿,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对应的房屋已拆除重建的,给予3000元/本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被征收住宅面积在80m2以下(含)的按1000元/户·次计算,80m2以上按1500元/户·次计算,均计两次。
    2、营业门面按营业面积20元/m2·次计算,其他非住宅用房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元/m2·次计算,均计两次。
    3、生产、营业用房内的设备搬迁费按照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协商确定。无法搬迁或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其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补偿额。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按每月500元再加上4元/m2计算6个月一次性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规定过渡期(两年)内按每月500元再加上4元/m2给予补偿,超过规定过渡时间按每月500元再加上8元/m2给予补偿。
    3、货币补偿方式的非住宅房屋因给予停产停业补偿,不另计算临时安置补助。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1、门面及生产经营用房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月补偿6个月;
    2、其它非住宅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值的0.6%/月补偿6个月。
    六、室内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室内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尚在使用的(凭有效缴费凭证)给予移机补助,电话、宽带上网300元/户;有线电视300元/户;热水器移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空调移机300元/台;煤气3000元/户给予补偿;水、电参照供水、供电部门当年安装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房屋需安装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交费。
    七、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低于45m2的补偿、安置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夫妻双方唯一拥有的、再没拥有其它住房,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对外公示、有关部门证明等形式核实确认属实的),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m2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住宅房屋安置价格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算差价;45m2建筑面积以内的安置房屋,增加面积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如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5m2,超出部分全部按市场价格计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m2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偿。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动放弃享受45m2安置房的,按正常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或公租住房申请条件,且要求提供廉租住房或公租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协调优先提供廉租或公租住房。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5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住进廉租房或公租房止。
    八、征收时间安排
    (一)2012年2月28日—3月28日,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择征收补偿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二)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进行房屋评估、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房。
    九、奖励办法(仅对私产户)
    按期搬迁奖:本次征收签约期限为两个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30日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主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奖励;第31—60日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主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奖励。超过签约期搬迁交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十、抽号、选房、结算的安排
    (一)安置房建成后,凡在2012年7月30日18时前交房的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参加抽号、选房。凡未按规定时间交房的被征收人,不参加抽号、选房。
    (二)被征收人抽号、选房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如被征收人需交差价款的,须在签订结算协议后15日(含)内付清。交款通知送达之日起逾期30日(含)内仍不交清房屋差价款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另行处理。
    (三)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如征收人应支付差价款的,在15日(含)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差价款。
    十一、法律责任
    房屋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附则
    1、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按照湘阴政办发〔2010〕40号文件执行。鉴于该项目处于城乡结合部,少量穿插于国有土地之间的零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2、凡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按岳政发〔2009〕16号文件执行;凡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按国有土地房屋安置办法执行。


发表于 2012-7-23 20: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国家在鼓励大力发展水运
要看准机会发展
发表于 2012-7-24 2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红线图啊    玉JJ
发表于 2012-8-30 12: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家也不错 !
发表于 2012-8-31 10: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河九曲 于 2012-8-31 10:02 编辑

QQ浏览器截屏未命名_副本_副本.jpg 是不是这里,待定中········
发表于 2012-8-31 10: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河九曲 于 2012-8-31 10:18 编辑

QQ浏览器截屏未命名_副本_副本_副本.jpg 不对啊?这样远大工业园怎么规划进了漕溪港物流园!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4: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4: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灰色部分是港区,蓝色部分是仓储物流区
发表于 2012-9-8 19: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 又有事做了  不能消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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