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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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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0: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湘阴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
发表于 2012-10-11 12: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湘阴有廉租房吗?
发表于 2012-10-11 12: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低保或低收入证,第二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
发表于 2012-10-11 1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湘阴有、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建议你去房产局问一问
发表于 2012-10-11 14: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关系没有
发表于 2012-10-11 15:0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系就行
发表于 2012-10-11 15: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系户!!!!!!
发表于 2012-10-11 15: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湘阴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股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工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是文星镇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长期在文星镇工作、居住、生活。
(二)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三)申请家庭符合以下住房困难条件之一;
1、无自有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租住房屋或寄住在亲属房屋;
2、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0㎡。
(四)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由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租房协议书和房产局档案馆出具的无房证明;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由户主或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湘阴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2、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社区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提交文星镇人民政府。文星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在申报人居住地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3、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星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  文星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求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政策规定的其它可优先考虑的条件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部门。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根据可供分配的房源,按照轮候顺序抽取超房源数一倍的登记对象,实行摇号分配。
第九条  对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结果要予以公布。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并填报《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审核表》;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有变化的保障对象要调整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面积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第十三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登记家庭以廉租住房的地点、楼层、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为由不接受配租方案,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但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承租人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全县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3、无故闲置廉租住房达六个月以上的;
4、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5、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6、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7、原自有住房因家庭人数减少或居住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8、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
9、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廉租住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承租人拒绝调整租金处理方式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收回。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十八条  对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发表于 2012-10-12 09: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是低保
户头所有人口拥有房产人均不得超过13平方
去社区申请,社区派人调查
属实就可以拿表,表填好后就放到房产局
发表于 2012-10-12 17: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保户能租得起房子么,还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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