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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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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BR]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BR]  第三十一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BR]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
[BR]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BR]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BR]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BR]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BR]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BR]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BR]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BR]  (三)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不属于本条(二)所指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BR]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BR]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
[BR]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R]  第三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R]  第三十六条  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BR]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R]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BR]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BR]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R]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BR]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BR]第三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BR]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BR]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BR]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BR]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BR]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BR]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BR]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BR]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BR]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BR]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BR]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BR]  第四十二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
[BR]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BR]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BR]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BR]  第四十三条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BR]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BR]  第四十四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BR]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R]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BR]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BR]  第四十八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BR]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BR]  第五十条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BR]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
[BR]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BR]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BR]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BR]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BR]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BR]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BR]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BR]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BR]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BR]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BR]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BR]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BR]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BR]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
[BR]  产交换》。
[BR]  (三)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BR]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BR]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BR]  (六)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BR]  (七)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BR]  (八)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BR]  (十)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BR]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BR]  (十二)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保险合同》。
[BR]  (十三)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BR]  第五条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BR]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BR]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BR]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BR]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BR]第六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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