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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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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11: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含义非常广泛。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除了包括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民法中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括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债权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对方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权利而言,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来看,为债务关系。
身份合同是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者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这种合同为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所规范。而上述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分别为《行政法》、《劳动法》所规范。
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为除了身份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
2.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后果。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即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法,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因此,只有当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什么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生效以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3.合同的分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的形式千差万别,合同的种类也各不相同。根据性质的不同,合同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    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传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为合同书和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书面合同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已成为高效快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有以下优点:一是它可以作为双方行为的证据,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以约执行;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有凭有据,举证方便。二是可以使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周密。当事人在将其意思表示通过文字表现出来时,往往会更加审慎,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也更加全面、具体。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如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迅速及时。但缺乏证据,当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于举证。因此,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即时清结情况。
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双方并未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延长租赁期限,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双方的合同仍然有效。
建筑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履行困难和争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按照给付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
转移财产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合同。此合同标的为物质客体。《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部分技术合同等均属于转移财产合同。
完成工作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另一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
提供服务合同是指依照约定,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方式的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中规定的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和部分技术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
3)    按照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等关系,一方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权利。《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如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等均属于此类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而是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具有对待给付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按照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着对价关系,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无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赠予合同等。
5)    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以递交交付物为必要条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的要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是指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承揽合同中的来料加工合同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还需要由供料方交付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合同才能成立。
6)    按照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因为它能够单独存在,并不因为担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它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宣告合同效力解除后,担保合同就因为失去存在条件而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7)按照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的合同。《合同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形式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形式,完全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8)按照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特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十五种基本合同即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有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规则的合同。 二、    《合同法》简介
1.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即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文所提及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特点
《合同法》作为我国至今为止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民事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统一性。《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结束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多元合同立法的模式,克服了三个合同法各自规范不同的关系和领域而引起的不一致和不协调的缺陷,形成了统一的合同法律规则。
    (2)任意性。合同的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合同法是以调整市场交易关系为其主要内容,而交易习惯则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如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合同是否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等等。
    (3)强制性。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当事人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某些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的内容,合同法则采用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如《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立法的发展
在建国初期,我国曾经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各种具体合同类型的部门规章,对促进当时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文革中,经济建设处于瘫痪状态,合同制度同样遭到废弃。
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总方针,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1981年12月13日在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的制定,标志我国的合同法制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85年3月21日和1987年6月23日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并存的合同立法格局。为了适应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对经济合同法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尽管《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三足鼎立的多元合同立法模式造成合同立法体系的紊乱,表现在三者的调整范围模糊不清;层次结构难以合理确定,大量法律法规重复,出现了法律空白。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从1995年起,我国决定起草新的合同法并于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合同法》,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3.合同法结构分析
   《合同法》分为两大部分共四百二十八条内容。其中总则分别阐述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共计八章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要叙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分则部分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分别阐述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包括经济、技术和其他民事等列名合同共计十五章二百九十八条规定。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有权独立作出决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2)   合同自由原则。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合同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
3)    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公平合理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应当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5)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尊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6)   合同严守原则。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反合同规定。
7)鼓励交易原则。即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则当事人各方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法律的保护。  三、    合同法律关系
1.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社会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为合同关系,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在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   主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往往是相对的,因为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但是,作为合同主体,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既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保证,民事权利能力必须依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
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第二,必须智力正常,可以理智地辨认自己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的法人可分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后可从事营利活动。
作为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①        依法成立:法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和活动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即由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如分公司、企业派出机构等。
②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③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④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⑤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⑥符合上述非法人组织特征的其他经济组织。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客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
在合同交往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和合同内容千差万别,合同中的客体也各不相同。根据标的物的特点,客体可分为:
(1)行为
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如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工程监理等。
(2)物
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物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3)智力成果
也称为无形财产,指脑力劳动的成果,它可以适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1)    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又称为合同权利,是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务人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更不允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即有效地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并予以保护。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因为合同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除了在由第三者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可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外,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其他人提出要求。
(4)合同债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权能:
①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②接受履行的权利,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③请求力,又称为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④处分债权的权利,即债权人具备决定债权命运的权利。
2)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又称为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及与给付相关的其他行为的义务。
5.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之间的关系
主体、客体及内容是合同法律关系三个基本要素,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主体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指向的目标,内容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连接纽带,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合同法律关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4 11:53:23编辑过]
发表于 2008-7-4 17: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一纸合同的力量是无限大的
[BR] 
发表于 2008-7-4 2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 
[BR] 
[BR]要学的可多啦。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   \合同的订立
[BR]1.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BR]1)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的概念
[BR]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
[BR]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合同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阶段宣告结束,它是合同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BR]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从建立到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个动态过程,始于合同的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或者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多次的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合同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BR]2)    合同成立的条件
[BR]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BR](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即缔约人,是指参与合同谈判并且订立合同的人。作为缔约人,他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几种情况:
[BR]①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BR]自然人能否成为缔约人,要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一些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订立。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通常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要订立合同,一般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
[BR]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缔约能力
[BR]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行为能力,但是他们的行为能力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往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各自的经营和活动范围。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自身的行为能力。超越经营或者活动范围订立的合同,有可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BR]③代理人的缔约能力
[BR]当事人除了自己订立合同外,还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在委托他人代理时,应当向代理人进行委托授权行为,即制作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权的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等内容。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则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BR]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款进行仔细磋商;或者因为当事人缺乏合同知识而造成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者缺少某些具体条款。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其含义为:
[BR]①           合同当事人一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对于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BR]②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2..要约
[BR]1)    要约的概念
[BR]要约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BR](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BR]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对方的承诺并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他作出承诺。
[BR](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BR]要约必须经过受约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受约人一般为特定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确定的人作出无碍要约时,受约人可以为不特定人。
[BR](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BR]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应该含糊不清,否则,受约人便不能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难以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或者全部条件,受约人一旦承诺后,合同就能成立。
[BR](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BR]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即在受约人承诺时,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凡是不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不是要约。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志。
[BR]2)要约的法律效力
[BR]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它包括:
[BR](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BR]即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从而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不过,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实际需要,法律允许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受约人承诺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销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BR](2)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BR]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这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这种权利只能由受约人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约人可以将承诺的资格转让,或者受约人转让得到要约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是有效的。
[BR](3)要约的生效时间
[BR]即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
[BR](4)要约的存续期间
[BR]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一般而言,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受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考虑受要约人能够收到要约所必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必需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而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BR]3)  要约邀请
[BR](1)要约邀请的概念
[BR]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标即要约邀请,投标报价属于要约,中标函则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BR](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BR]根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两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
[BR]①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R]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BR]4)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BR](1)要约的撤回
[BR]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都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作出的,所以此时要约并未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约人的利益。
[BR](2)要约的撤销
[BR]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BR]在要约到达后、受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要约本身存在缺陷和错误、发生了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等,会促使要约人撤销其要约。允许撤销要约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BR]但是,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BR]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R]②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BR]5)要约的消灭
[BR](1)要约的消灭的概念
[BR]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约束。要约消灭后,受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BR](2)要约消灭的条件
[BR]合同法规定,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
[BR]①受约人拒绝要约;
[BR]②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
[BR]③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作出承诺;
[BR]④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3.承诺
[BR]1)承诺的概念
[BR]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BR](1)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
[BR]根据要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只有受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只能由受约人发出。如果要约是向一个或者数个特定人发出时,则该特定人具有承诺的资格。受约人以外的任何人向要约人发出的都不是承诺而只能视为要约。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时,则该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都具有承诺的资格。
[BR](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BR]承诺是指受约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成立后,要约人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因此,承诺必须是向特定人即要约人发出的,这样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BR](3)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BR]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承诺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视为承诺迟到,或者称为逾期承诺。一般来说,逾期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BR](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R]因为承诺是受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具体表现在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
[BR](5)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
[BR]同要约一样,承诺必须明确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此时合同才能成立。这就要求受约人作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BR]   (6)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BR]   如果要约要求承诺采取某种方式作出,则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果要约未对此作出规定,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
[BR]2)    承诺的方式
[BR]承诺的方式是指受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采取何种形式作出,则承诺人必须按照规定发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受约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出承诺:
[BR](1)通知
[BR]在一般情况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将承诺明确告知要约人。要约中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要约的规定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通常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
[BR](2)行为
[BR]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可以通过行为进行承诺,即以默示方式作出承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
[BR]3)  承诺的生效时间
[BR]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承诺何时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BR](1)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BR](2)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BR]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BR]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BR]4)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的处理
[BR]按照承诺成立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果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就有可能不能成为承诺。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BR](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BR]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当这些变更后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须等到原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这些经变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约,再向新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合同方可成立。
[BR](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BR]《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BR]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BR]①对非主要条款作出了改变;
[BR]②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又添加了些建议或者表达了些愿望。如果在这些建议和意见中并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条件,则认为承诺有效。
[BR]③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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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4.缔约过失责任
[BR]1)概念
[BR]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BR]1)    特点
[BR]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BR](1)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BR]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合同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R](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BR]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重要事实告知义务、协作与照顾义务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R](3)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BR]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
[BR]2)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BR]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包括:
[BR](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BR](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BR](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BR](4)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BR](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BR]    (6)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BR](6)          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                合同的效力
[BR]1.合同的生效
[BR]1)    合同生效的概念
[BR]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还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R]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而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BR]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合同已经成立,而且可能当事人之间还进行了合同的履行,该合同及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甚至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BR]2)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BR]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即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即具备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如下:
[BR](1)合同不具备成立要件所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则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BR](2)在合同形式方面的不同要求。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而且也没有出现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况,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只有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则会导致合同不能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BR](3)国家的干预。有些合同往往由于其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成为无效合同,此时,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有权干预;合同不成立仅仅涉及到当事人内部的合意问题,国家往往不能直接干预,而应当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BR]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认可与否,它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BR]3)  合同的生效时间
[BR]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其生效时间一般与合同的成立时间相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在当事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合同生效。未办理手续的合同尽管合同成立,但是不能生效。
[BR]如果当事人约定应当办理公证、鉴证或者登记手续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合同仍然自成立起生效。
[BR]违反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包括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下面就这三种合同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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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无效合同
[BR]1)    无效合同的概念
[BR]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BR]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BR](1)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效合同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则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处理。
[BR](2)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为合同本身就已经违法,其目的和内容与法律要求的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因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BR](3)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了追溯力,该合同从订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BR]2)    无效合同的类型
[BR]按照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无效:
[BR](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R]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欺诈的行为;相对人因受到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BR]胁迫是指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必须是非法的;受胁迫人产生了恐惧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BR](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BR]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明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合同当事人还是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BR](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BR]即采用法律允许的合同的类型,掩盖其非法的合同目的。如签订赠予合同,以转移财产等。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是无效合同。
[BR](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R]合同法规定,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首先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是无效合同。
[BR](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R]所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行为人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者违反的法律规定。
[BR]3)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BR]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BR]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BR](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R](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BR]法律之所以规定以上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一是这两种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免责的话,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同以外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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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3.可撤销合同
[BR]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BR]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过撤销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自始消灭的合同。
[BR]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的特点:
[BR](1)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BR](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BR](3)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BR](4)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可以维持原合同保持不变。
[BR]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BR]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BR](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R](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BR]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BR]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BR]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BR]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BR](1)合同内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
[BR]可撤销合同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的,法律将合同的处置权交给受损害方,由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的内容明显违法,不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合同的效力,而应当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即使合同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也可以主动干预,认定合同无效。
[BR](2)当事人权限不同
[BR]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撤销权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法律把决定这些合同的权利给了当事人;而无效合同始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无权选择处置合同的方式。
[BR](3)期限不同
[BR]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不得再主张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属于法定无效,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BR]4)撤销权的消灭
[BR]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BR](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BR](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BR]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BR]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经确认,即可决定合同的处置方式。但并不说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束。其处置原则为:
[BR](1)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方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被损害人有损害事实;赔偿义务人有过错;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无故意违法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况;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BR](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论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间是在合同履行前,还是履行过程中,或者是在履行完毕,该合同一律从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进行了履行行为,也不能取得履行结果。
[BR](3)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部分无效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BR]①因无效部分具有独立性,没有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此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R]②无效部分内容在合同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从而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BR](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BR](5)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所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折价补偿。
[BR]    (6)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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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4.效力待定合同
[BR]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BR]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BR]2)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BR]和无效合同一样,效力待定合同也没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但是,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BR](1)违法原因不同
[BR]无效合同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则是由于当事人缺少缔约能力、代理人资格、代表人资格及处分能力造成的。
[BR](2)合同的处置方式不同
[BR]对于无效合同,由于其违法性,合同自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确认合同的效力,表明该合同的内容符合权利人的意思和利益,则该合同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BR](3)影响程度不同
[BR]无效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影响的主要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BR]3)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BR]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否。在权利人没有追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才能变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在撤销权人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该合同才能变为无效合同。由此可见,权利人对这两种合同的作用力正好相反:前者是合同生效;后者使合同无效。
[BR]4)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BR](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BR]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BR]合同法将其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BR]①          纯利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获得报酬、奖励、赠予等。这些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BR]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其他合同。这些合同只能是效力待定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BR](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R]一般来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如果他们订立合同,该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BR](3)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BR]无权代理分为两种情况:
[BR]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其表现形式为:
[BR]    ①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未经当事人的授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是最主要的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BR]    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关系形成过程中,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的范围均有所界定,特别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应依据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超越此权限的活动即越权代理,这也属于无权代理。
[BR]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的身份随之消灭,从而无权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BR]合同法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由此可见,无权代理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BR]    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一般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有利,或者出于某种考虑而同意这种行为,则有权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BR]    ②被代理人的拒绝权。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义务。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则视为同意。
[BR]    ③无权代理人的催告权。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无权代理人可向被代理人催告,要求被代理人对此行为是否有效进行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拒绝。
[BR]    ④无权代理人的撤回权。即向被代理人提出撤回已作出的代理表示的法律行为。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了其无权代理行为,则代理人就不得撤回。如果无权代理人已经行使撤回权,则被代理人就不能行使追认权。
[BR]    ⑤相对人的催告权。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相对人有权利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追认,视为拒绝追认。
[BR]⑥善意相对人的撤消权。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享有撤消的权利。
[BR]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据此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BR]①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BR]②本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BR]③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者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以其代理人名义活动;
[BR]④代理权授权不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BR]⑤代理权虽然已经消灭,但未告知相对人;
[BR]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
[BR]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合同订立后,应由被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是因为无权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他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BR](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BR]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BR](5)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
[BR]所谓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又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不享有处分财产权利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BR]在实践中,无权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
[BR]①因其他合同关系占有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BR]②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BR]③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他人财产进行处分;
[BR]④采用欺诈手段处分他人财产。
[BR]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有偿取得财产,则合同相对人能够享有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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