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含义非常广泛。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除了包括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民法中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括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债权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对方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权利而言,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来看,为债务关系。
身份合同是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者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这种合同为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所规范。而上述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分别为《行政法》、《劳动法》所规范。
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为除了身份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
2.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后果。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即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法,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因此,只有当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什么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生效以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3.合同的分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的形式千差万别,合同的种类也各不相同。根据性质的不同,合同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 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传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为合同书和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书面合同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已成为高效快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有以下优点:一是它可以作为双方行为的证据,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以约执行;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有凭有据,举证方便。二是可以使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周密。当事人在将其意思表示通过文字表现出来时,往往会更加审慎,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也更加全面、具体。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如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迅速及时。但缺乏证据,当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于举证。因此,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即时清结情况。
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双方并未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延长租赁期限,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双方的合同仍然有效。
建筑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履行困难和争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按照给付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
转移财产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合同。此合同标的为物质客体。《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部分技术合同等均属于转移财产合同。
完成工作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另一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
提供服务合同是指依照约定,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方式的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中规定的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和部分技术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
3) 按照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等关系,一方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权利。《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如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等均属于此类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而是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具有对待给付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按照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着对价关系,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无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赠予合同等。
5) 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以递交交付物为必要条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的要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是指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承揽合同中的来料加工合同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还需要由供料方交付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合同才能成立。
6) 按照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因为它能够单独存在,并不因为担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它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宣告合同效力解除后,担保合同就因为失去存在条件而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7)按照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的合同。《合同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形式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形式,完全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8)按照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特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十五种基本合同即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有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规则的合同。
二、 《合同法》简介
1.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即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文所提及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特点
《合同法》作为我国至今为止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民事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统一性。《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结束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多元合同立法的模式,克服了三个合同法各自规范不同的关系和领域而引起的不一致和不协调的缺陷,形成了统一的合同法律规则。
(2)任意性。合同的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合同法是以调整市场交易关系为其主要内容,而交易习惯则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如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合同是否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等等。
(3)强制性。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当事人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某些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的内容,合同法则采用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如《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立法的发展
在建国初期,我国曾经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各种具体合同类型的部门规章,对促进当时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文革中,经济建设处于瘫痪状态,合同制度同样遭到废弃。
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总方针,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1981年12月13日在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的制定,标志我国的合同法制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85年3月21日和1987年6月23日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并存的合同立法格局。为了适应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对经济合同法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尽管《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三足鼎立的多元合同立法模式造成合同立法体系的紊乱,表现在三者的调整范围模糊不清;层次结构难以合理确定,大量法律法规重复,出现了法律空白。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从1995年起,我国决定起草新的合同法并于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合同法》,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3.合同法结构分析
《合同法》分为两大部分共四百二十八条内容。其中总则分别阐述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共计八章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要叙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分则部分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分别阐述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包括经济、技术和其他民事等列名合同共计十五章二百九十八条规定。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有权独立作出决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2) 合同自由原则。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合同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
3) 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公平合理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应当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5)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尊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6) 合同严守原则。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反合同规定。
7)鼓励交易原则。即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则当事人各方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法律的保护。
三、 合同法律关系
1.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社会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为合同关系,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在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 主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往往是相对的,因为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但是,作为合同主体,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既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保证,民事权利能力必须依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
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第二,必须智力正常,可以理智地辨认自己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的法人可分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后可从事营利活动。
作为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① 依法成立:法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和活动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即由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如分公司、企业派出机构等。
②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③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④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⑤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⑥符合上述非法人组织特征的其他经济组织。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客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
在合同交往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和合同内容千差万别,合同中的客体也各不相同。根据标的物的特点,客体可分为:
(1)行为
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如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工程监理等。
(2)物
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物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3)智力成果
也称为无形财产,指脑力劳动的成果,它可以适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1) 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又称为合同权利,是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务人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更不允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即有效地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并予以保护。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因为合同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除了在由第三者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可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外,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其他人提出要求。
(4)合同债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权能:
①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②接受履行的权利,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③请求力,又称为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④处分债权的权利,即债权人具备决定债权命运的权利。
2)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又称为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及与给付相关的其他行为的义务。
5.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之间的关系
主体、客体及内容是合同法律关系三个基本要素,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主体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指向的目标,内容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连接纽带,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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