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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1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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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合同的解除
[BR]1)合同解除的概念
[BR]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BR]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
[BR]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BR]2)合同解除的要件
[BR](1)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
[BR]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异常情况,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内发生了异常情况,或者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以及发生了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当事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因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并且尚未完全履行。
[BR](2)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BR]合同有效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事由,则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BR](1)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BR]解除合同需要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
[BR](2)解除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BR]合同解除将使合同效力消灭。如果合同并不消灭,则不是合同解除而是合同变更或者合同中止。
[BR]3)约定解除
[BR]按照达成协议的时间的不同,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BR](1)约定解除。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
[BR](2)协议解除。即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BR]4) 法定解除
[BR]法定解除就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它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BR]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BR]由此可见,法定解除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BR](1)不可抗力解除权
[BR]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就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BR]①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发生解除权;
[BR]②如果只造成部分义务不能履行,但部分履行义务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发生解除权;
[BR]③如果只造成履行迟延,而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发生解除权。
[BR]对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解除权;其他情况,只有相对人拥有解除权。
[BR](2)违约解除权
[BR]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②、③、④三种情况都是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赋予相对人合同的解除权。相对人在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对因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解除合同常常作为违约的一种救济方法。
[BR](3)其他解除权
[BR]其他解除权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权。如在合同履行时,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保证的,抗辩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而将合同归于无效。在合同法分则中就具体合同对合同解除也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有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适用上述规定。
[BR]5) 解除权的行使
[BR](1)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BR]解除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只需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BR]如果使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而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BR](2)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BR]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第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BR]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解除权人迟迟不行使解除权对债务人十分不利。因为债务人的义务此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继续履行,一旦对方解除合同,就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履行,合同又没有解除,他此时仍然有履行的义务。所以,解除权要尽快行使,尽量缩短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BR]6)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BR]合同解除后,将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效力。效力消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BR](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BR]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基本相同,因而解除合同仅仅只是终止了合同的权利义务。但是,除非合同解除是因可不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或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否则,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BR](2)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BR]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立合同以前的状态,它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标志和后果。恢复原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返还原物;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当同时返还自受领时起的利息;受领的标的物生有孳息的,应当一并返还;就应当返还之物支出了必要的或者有益的费用,可以在对方得到返还时所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应当返还之物因毁损、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应当按照该物的价值以金钱返还。
[BR](3)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BR]这种情形的发生,可能由三方面原因: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恢复原状;合同的履行情况不适合恢复原状(如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清理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
[BR]这里所说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要求对方付款、减少价款的支付或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等。
[BR]另外,如果履行是可以分立的,解除权人可以就部分履行行使解除权。
[BR]7)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BR]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规定或者构成违约而造成的,对方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BR](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BR](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包括:
[BR]①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BR]②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BR]③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们造成的损失;
[BR]④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BR]⑤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BR]3.抵消
[BR]1)法定抵消
[BR](1)法定抵消的概念
[BR]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按照法律规定,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债权的清偿,而在对方的债权范围内相互消灭。
[BR] (2)法定抵消的要件
[BR]①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BR]这是抵消的首要条件。要想进行抵消,必须双方互有债权,并且债权应当合法有效,只有这样才有合同债权的抵消。
[BR]②互负的债权的种类要相同
[BR]即合同的给付在性质上以及品质上是相同的。
[BR]③互负债权必须为到期债权
[BR]即双方当事人的各自的债权均已经到了清偿期,只有这样,双方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BR]④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权
[BR]不能抵消的债权包括:
[BR]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又分为: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当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为第三人利益的债务。
[BR]依合同的性质不得抵消。
[BR]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BR](3)法定抵消的行使与效力
[BR]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BR]2)约定抵消
[BR]约定抵消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相互享有的债权进行抵消而使合同终止。由于约定抵消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约定抵消的条件为:
[BR](1)双方相互负有债权债务;
[BR](2)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抵消达成协议;
[BR](3)不得有禁止抵消的规定。
[BR]4.提存
[BR]1)提存的概念
[BR]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BR]2)提存的条件
[BR](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BR](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
[BR](3)存在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BR](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BR](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
[BR]3)提存的方法与效力
[BR]提存人应当首先先提存机关申请提存,提存机关收到申请以后,需要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存机关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管。
[BR]标的物提存后,除了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BR]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BR]在提存期间,发生一切的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有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
[BR]5. 债权人免除债务
[BR]1) 免除债务的概念
[BR]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或者放弃债权的行为。
[BR]2) 免除债务的条件
[BR](1)免除人应当对免除的债权拥有处分权并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BR](2)免除应当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BR](3)免除应当是无偿的。
[BR]3) 免除的效力
[BR]免除债务发生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免除部分债务的,部分债务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消灭,与债务相对应的债权也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也同时归于消灭。
[BR]6.债权债务混同
[BR]1)债权债务混同的概念
[BR]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
[BR]2)混同成立的原因
[BR](1)概括承受
[BR]包括:民事上的承受,如继承债权与继承债务同时发生则产生混同。商法上的承受,如互有债权债务的企业进行合并时,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所有而发生混同。
[BR](2)特定承受
[BR]因债权让与以及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人而发生混同。
[BR]3)混同的效力
[BR]混同是债的主体变为同一人而使合同全部终止,消灭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的标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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