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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左咡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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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2: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2.合同的解除
[BR]1)合同解除的概念
[BR]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BR]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
[BR]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BR]2)合同解除的要件
[BR](1)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
[BR]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异常情况,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内发生了异常情况,或者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以及发生了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当事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因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并且尚未完全履行。
[BR](2)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BR]合同有效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事由,则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BR](1)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BR]解除合同需要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
[BR](2)解除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BR]合同解除将使合同效力消灭。如果合同并不消灭,则不是合同解除而是合同变更或者合同中止。
[BR]3)约定解除
[BR]按照达成协议的时间的不同,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BR](1)约定解除。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
[BR](2)协议解除。即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BR]4)  法定解除
[BR]法定解除就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它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BR]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BR]由此可见,法定解除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BR](1)不可抗力解除权
[BR]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就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BR]①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发生解除权;
[BR]②如果只造成部分义务不能履行,但部分履行义务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发生解除权;
[BR]③如果只造成履行迟延,而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发生解除权。
[BR]对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解除权;其他情况,只有相对人拥有解除权。
[BR](2)违约解除权
[BR]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②、③、④三种情况都是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赋予相对人合同的解除权。相对人在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对因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解除合同常常作为违约的一种救济方法。
[BR](3)其他解除权
[BR]其他解除权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权。如在合同履行时,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保证的,抗辩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而将合同归于无效。在合同法分则中就具体合同对合同解除也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有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适用上述规定。
[BR]5)   解除权的行使
[BR](1)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BR]解除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只需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BR]如果使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而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BR](2)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BR]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第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BR]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解除权人迟迟不行使解除权对债务人十分不利。因为债务人的义务此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继续履行,一旦对方解除合同,就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履行,合同又没有解除,他此时仍然有履行的义务。所以,解除权要尽快行使,尽量缩短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BR]6)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BR]合同解除后,将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效力。效力消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BR](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BR]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基本相同,因而解除合同仅仅只是终止了合同的权利义务。但是,除非合同解除是因可不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或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否则,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BR](2)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BR]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立合同以前的状态,它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标志和后果。恢复原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返还原物;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当同时返还自受领时起的利息;受领的标的物生有孳息的,应当一并返还;就应当返还之物支出了必要的或者有益的费用,可以在对方得到返还时所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应当返还之物因毁损、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应当按照该物的价值以金钱返还。
[BR](3)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BR]这种情形的发生,可能由三方面原因: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恢复原状;合同的履行情况不适合恢复原状(如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清理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
[BR]这里所说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要求对方付款、减少价款的支付或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等。
[BR]另外,如果履行是可以分立的,解除权人可以就部分履行行使解除权。
[BR]7)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BR]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规定或者构成违约而造成的,对方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BR](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BR](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包括:
[BR]①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BR]②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BR]③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们造成的损失;
[BR]④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BR]⑤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BR]3.抵消
[BR]1)法定抵消
[BR](1)法定抵消的概念
[BR]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按照法律规定,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债权的清偿,而在对方的债权范围内相互消灭。
[BR]    (2)法定抵消的要件
[BR]①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BR]这是抵消的首要条件。要想进行抵消,必须双方互有债权,并且债权应当合法有效,只有这样才有合同债权的抵消。
[BR]②互负的债权的种类要相同
[BR]即合同的给付在性质上以及品质上是相同的。
[BR]③互负债权必须为到期债权
[BR]即双方当事人的各自的债权均已经到了清偿期,只有这样,双方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BR]④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权
[BR]不能抵消的债权包括:
[BR]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又分为: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当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为第三人利益的债务。
[BR]依合同的性质不得抵消。
[BR]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BR](3)法定抵消的行使与效力
[BR]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BR]2)约定抵消
[BR]约定抵消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相互享有的债权进行抵消而使合同终止。由于约定抵消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约定抵消的条件为:
[BR](1)双方相互负有债权债务;
[BR](2)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抵消达成协议;
[BR](3)不得有禁止抵消的规定。
[BR]4.提存
[BR]1)提存的概念
[BR]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BR]2)提存的条件
[BR](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BR](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
[BR](3)存在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BR](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BR](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
[BR]3)提存的方法与效力
[BR]提存人应当首先先提存机关申请提存,提存机关收到申请以后,需要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存机关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管。
[BR]标的物提存后,除了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BR]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BR]在提存期间,发生一切的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有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
[BR]5.       债权人免除债务
[BR]1)  免除债务的概念
[BR]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或者放弃债权的行为。
[BR]2)  免除债务的条件
[BR](1)免除人应当对免除的债权拥有处分权并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BR](2)免除应当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BR](3)免除应当是无偿的。
[BR]3)  免除的效力
[BR]免除债务发生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免除部分债务的,部分债务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消灭,与债务相对应的债权也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也同时归于消灭。
[BR]6.债权债务混同
[BR]1)债权债务混同的概念
[BR]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
[BR]2)混同成立的原因
[BR](1)概括承受
[BR]包括:民事上的承受,如继承债权与继承债务同时发生则产生混同。商法上的承受,如互有债权债务的企业进行合并时,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所有而发生混同。
[BR](2)特定承受
[BR]因债权让与以及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人而发生混同。
[BR]3)混同的效力
[BR]混同是债的主体变为同一人而使合同全部终止,消灭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的标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   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BR]1.概念
[BR]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不履行债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点:
[BR]1)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BR]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尽管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违约责任仅仅限于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后果承担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大多数情况下违约金是属于补偿性质,即补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在特定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BR]2)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BR]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它是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这就要求合同本身必须有效,这样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合同不成立、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都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BR]3)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BR]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体现在:首先,违约责任仅仅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各自就违约部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得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BR]其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BR]同时,违约责任不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违约方只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
[BR]4)    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任意性双重特征
[BR]违约责任的任意性体现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事先作出规定,其他人对此不得进行干预。
[BR]违约责任的法定性表现在:首先,在合同当事人事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并不能因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而免除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BR]其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条款将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BR]5)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BR]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者补偿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违约方通过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弥补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BR]违约责任的惩罚性体现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了违约金的,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即使并没有给相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没有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也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这完全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进行补偿,这体现了补偿性。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2.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BR]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时,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容易产生混淆。但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表现在:
[BR]1)   产生的根据不同
[BR]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以及被撤销而产生的的责任,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
[BR]2)    责任形式不同
[BR]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等,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只有赔偿损失。
[BR]   例如,在建筑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现出现了两种情况:第一,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资格等级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谋取了工程的承包权,当被有关部门发现并查处后,该承包商不得再继续施工,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承包商来完成承包工作,而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实施欺诈行为的承包商承担。因为该承包商是违背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他所承担的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情况为承包商的资格等级符合要求,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期严重拖延,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等,此时,承包商违反的是合同义务,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选择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等形式,如果承包商的违约行为特别严重,业主也可以解除合同。
[BR]3)  性质不同
[BR]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与法定性双重特征。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与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没有关系,而且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也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确定。
[BR]4)    赔偿责任范围不同
[BR]在违约责任中,如果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时,违约方所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有效成立,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BR]缔约过失责任所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即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但由于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所遭受的损失,它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却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未能增加的利益。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BR]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依据,这对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BR]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BR]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度,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存在,除了发生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的情形外,无论他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R]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BR]除了一般构成要件以外,对于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定条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的形式的不同而不一样。
[BR]1)  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BR](1)有因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害的事实
[BR]     一方面,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另一方面,损害是可以确定的,受损方可以通过举证加以确定。
[BR](2)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BR]违约方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必然会引起某些事实结果发生,如果这些结果中包括对方当事人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违约方必须对此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补偿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则违约方不需要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BR]2)  违约金责任形式的特殊构成要件
[BR](1)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对违约金作出了规定;
[BR](2)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是有效的。
[BR]                         3)强制实际履行的特殊构成要件
[BR](1)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R]非违约方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对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否则超过了期限规定,违约方不能以继续履行来承担违约责任。
[BR](2)违约方有继续履行的能力
[BR]如果违约方因客观原因而失去了继续履行能力,非违约方也不得强迫违约方实际履行。
[BR](3)合同债务可以继续履行
[BR]合同法规定,如果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违约方可以不以继续履行来承担违约责任。
三、   违约行为的种类
[BR]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同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又各不相同,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形式也有所不同。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式,预期违约又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BR]1.预期违约
[BR]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BR]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地向对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式,明确地向对方表示不履行的为明示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的为默示毁约。其特点为:
[BR](1)预期违约在时间上是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它是对将届满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是对履行期限届满的合同义务的违约。
[BR](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为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以预期违约的行为不会对现实的权利造成损害,而损害的是将来的合同债权。
[BR](3)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
[BR]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BR](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有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BR]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必须明确作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默示毁约情况下,违约方的行为必须能够使对方当事人预料到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违约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BR](2)毁约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BR]预期违约是针对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毁约行为,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发生,则合同不会成立;如果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发生,则为实际违约。
[BR](3)毁约必须是对合同中实质性义务的违反
[BR]如果当事人预期违约的行为仅仅是不履行合同中的非实质性义务,则该行为不会造成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而仅仅是实现的目标出现了偏差。这样的行为不属于预期违约。
[BR](4)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BR]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如诉讼时效届满、发生不可抗力等,则他的行为不属于预期违约。
[BR]3)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BR](1)解除合同
[BR]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他将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法定的解除权,他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在该意思表示到达违约方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BR](2)债权人有权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预期违约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BR]在预期违约情况下,为了使自己尽快从已经不能履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债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BR]《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R](3)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R]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行为,这并不代表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就一定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他仍然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所以,债权人也可以出于某种考虑,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方的预期违约行为变为实际违约时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2.不履行合同义务
[BR]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根本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可分为两种情况:
[BR]1)  履行不能
[BR]履行不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出于某些特定的事由而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这些事由分为客观事由与主观事由,如果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产生的,则可以就履行不能的范围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BR]2)    拒绝履行
[BR]拒绝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够履行却在无抗辩事由的情形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约行为,是对债权的积极损害。
[BR](1)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BR]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BR]②债务人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BR]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BR]④拒绝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作出。
[BR](2)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
[BR]如果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则他必须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BR]①实际履行。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他是否已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相对方的要求,并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R]②解除合同。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表明了他不愿意继续受合同的约束。此时,相对方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同时,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
[BR]③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罚则。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相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强制实际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后,相对人仍然有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损害时,相对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损失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按照约定,向相对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
[BR]3)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BR]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称不适当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指虽然当事人一方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是其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按照其特点,不适当履行又分为:
[BR](1)迟延履行
[BR]即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作出的履行行为,或者履行未能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
[BR](2)瑕疵给付
[BR]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BR](3)提前履行
[BR]指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是就履行完合同义务。
[BR]对于以上这些不适当履行,债务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提前履行规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BR]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BR]1.继续履行
[BR]1)继续履行的概念
[BR]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他是否已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相对方的要求,并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R]继续履行又称强制继续履行,即如果违约方出现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才能使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BR]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债权人在违约方违约的前提下,还可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BR]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BR](1)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
[BR](2)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R](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一方面违约方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合同义务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BR]1)  继续履行的例外
[BR]由于合同的性质等原因,有些债务主要是非金钱债务,当违约方出现违约行为后,该债务不适合继续履行。对此,合同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包括:
[BR](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R](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BR](3)债权人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R]2.采取补救措施
[BR]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BR]补救措施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补充数量、物资处置等手段,弥补或者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BR]采取补救措施有两层含义,一是违约方通过对已经作出的履行予以补救,如修理、更换、维修标的物等使履行符合约定;二是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债权人的违约损失。
[BR]2)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
[BR](1)违约方已经完成履行行为但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
[BR](2)采取补救措施必须具有可能性;
[BR](3)补救对于债权人来讲是可行的,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影响债权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BR](4)补救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或者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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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3.赔偿损失
[BR]1)赔偿损失的含义
[BR]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受损害方的违约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BR]2)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BR](1)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
[BR](2)债权人有损害的事实;
[BR](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BR]3)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BR](1)完全赔偿原则
[BR]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R]完全赔偿原则的目的是补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损害的赔偿范围除了包括该违约行为给债权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外,还包括该违约行为给债权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害。
[BR](2)合理限制原则
[BR]完全责任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免于遭受违约损失,因此是完全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上,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债权人也不能擅自夸大损害事实而给违约方造成额外损失。对此,合同法也对债权人要求赔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包括:
[BR]①应当预见规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BR]②减轻损害规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BR]③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受违约损失方基于违约行为而发生违约损失的同时,又由于违约行为而获得一定的利益或者减少了一定的支出,受损方应当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得的利益部分。
[BR]2)  损害赔偿的计算
[BR](1)法定损害赔偿
[BR]即法律直接规定违约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损失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上文中所说的应当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都属于合同法对于损害赔偿的直接规定。
[BR](2)约定损害赔偿
[BR]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BR]⒋     违约金
[BR]1)  违约金的概念
[BR]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订立合同后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因有违约行为而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用,即为违约责任。
[BR]2)  违约金的特点
[BR](1)违约金具有约定性
[BR]对于约定违约金来说,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否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都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BR]对于法定违约金来说,法律仅仅规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及违约金的大小范围,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商定。
[BR](2)违约金具有预定性
[BR]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合同当事人预先在订立合同时确定的,法定违约金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违约金的上下浮动的范围。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知道违约金的情况,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金可以对当事人起着督促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违约行为发生,双方对违约责任的处理明确简单。
[BR](3)违约金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BR]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并不是主债务,而一种独立于合同义务以外的从债务,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仍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违约方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违约方不得以支付违约金为由而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BR](4)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担保性双重作用
[BR]违约金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这表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必然联系,违约金的支付是以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为前提,而不必证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究竟有多大,这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这是违约金不同于一般的损失赔偿金的最显著的地方,也正是违约金的担保作用的具体体现。
[BR]3)    约定违约金的构成要件
[BR](1)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
[BR]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发生,债权人就可以根据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各种违约行为(如预期违约、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等)都可以导致违约金的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仅就某种具体的违约行为规定了违约的,则应当根据该特定行为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
[BR](2)有违约金的约定
[BR]约定违约金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后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有过约定,该约定可以是在订立合同时确定了违约金条款,也可以是在事后订立违约金的补充协议。如果没有违约金的事先约定,又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即使违约方违约,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BR](3)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补充协议必须有效
[BR]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补充协议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其成立和生效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只有这样,违约金才能产生效力。
[BR](4)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有着悬殊的差别
[BR]一般来说,违约金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它的赔偿性,所以,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基本相等。
[BR]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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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⒌         定金
[BR]1)  定金的概念
[BR]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担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
[BR]定金具有双重作用:首先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收受定金一方在对方违约时可以没收定金,相反,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他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R]2)    定金的特点
[BR](1)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BR](2)定金的标的物为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BR](3)定金是预先交付的;
[BR](4)定金同时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BR]3)    定金与工程预付款的区别
[BR]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履行结束后可以抵作合同价款。两者的本质区别为:
[BR](1)定金的作用是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在资金上提供帮助。
[BR](2)交付定金的合同是从合同;而预付款的协议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BR](3)定金合同只有在交付定金时才能成立;预付款主要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即可成立。
[BR](4)定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合同不会发生被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效力。
[BR](5)定金适用于以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履行义务的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以金钱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BR](6)定金一般为一次性给付;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
[BR](7)定金有最高限额,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除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以外,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BR]4)定金的种类
[BR](1)立约定金。即当事人为保证以后订立合同而专门设立的定金,如工程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金。
[BR](2)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BR](3)证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设立的定金。
[BR](4)违约定金。即定金交付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BR](5)解约定金。即当事人为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
[BR]5)定金的构成要件
[BR](1)相应的主合同及定金合同有效存在
[BR]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其目的在于保证主债合同能够实现。所以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是以主债合同的存在为存在的前提,并随着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同时,定金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BR](2)有定金的支付
[BR]定金具有先行支付性,定金的支付一定早于合同的履行期限,这是定金能够具备担保作用的前提条件。
[BR](3)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R]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拒绝履行或者预期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对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只有在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BR](4)不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
[BR]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而造成的,不履行一方不承担定金责任。
[BR](5)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规定
[BR]《担保法》中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BR]6)定金的效力
[BR](1)所有权的转移
[BR]定金一旦给付,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收受定金一方取得定金的所有权是定金给付的首要效力,也是定金预付款性质的前提。
[BR](2)抵作权
[BR]在合同完全履行以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BR](3)没收权
[BR]如果支付定金一方因发生可归责于其的事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则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不再负返还义务。
[BR](4)双倍返还权
[BR]如果收受定金一方因发生可归责于其的事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则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必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BR]6.价格制裁
[BR]价格制裁是指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由于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而遇到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
[BR]合同法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R]由此可见,价格制裁对违约方来说,是一种惩罚,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补偿其因违约所遭受损失的措施。
[BR]7.违约责任各种形式相互之间的适用情况
[BR]1)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
[BR]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被同时适用。强制继续履行是以最终保证合同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全部义务得到履行为目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BR]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通过补救措施,使被履行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能够完全得到或者基本得到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尤其是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情况。
[BR]2)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解除合同
[BR]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采取补救措施,其目的都是要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得到实现,它们都属于积极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而解除合同是属于一种消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适用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可能实现,或者实现合同目的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因此,继续履行及采取补救措施与解除合同之间属于两种相矛盾的违约责任形式,两者不能被同时适用。
[BR]1)    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违约金或定金)
[BR]违约金的基本特征与赔偿损失一样,体现在它的补偿性,主要适用于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害时而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这与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不矛盾。所以,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赔偿损失(或违约金)可以与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采用。
[BR]违约金在特殊情况下与定金一样,体现在它的惩罚性,这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而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采取补救措施都不具备这一功能,而且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所以,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定金(或违约金)可以与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采用。
[BR]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违约金是可以替代履行的,即当违约方按照约定交付违约金后即可以免除违约方的合同履行责任,则违约金与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同时并存;同样,如果定金是解约定金,则定金同样与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同时并存。
[BR]2) 赔偿损失与违约金
[BR]在违约金的性质体现赔偿性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标准,其目的在于补偿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可以替代损失赔偿金,当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以后,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再承担支付损失赔偿金的责任。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用。
[BR]3)    定金与违约金
[BR]当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时,其性质与违约金相同。因此,两者不能同时并用。
[BR]当定金属于解约定金时,其目的是解除合同,而违约金不具备此功能。因此,解约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使用。
[BR]当定金属于证约定金或成约定金时,与违约金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上俱不相同,所以,两者可以同时使用。
[BR]4)    定金与损害赔偿
[BR]定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同时使用,并可以独立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用超过合同总价,因此,必须对定金的数额进行适当限制。
五、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责任承担
[BR]1.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含义
[BR]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BR]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双重特征,因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产生。
[BR]例如,某承包商在承担某娱乐场所的装饰工程施工时,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防火材料,而且电气布置中也存在隐患。在交付使用后不久,由于电线短路发生了火灾,许多家具、娱乐设施被烧毁,人员也造成一定的伤害,使得业主遭受很大损失。在此例中,一方面承包商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因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他违反合同的约定未使用防火材料;另一方面,他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正是由于他的行为而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并且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此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同时产生。
[BR]2.对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责任承担的处理
[BR]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BR]由此可见,当违约人引起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违约行为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时,则受害方既可以根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追究他的侵权责任。此时他具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请求权。
[BR]但是,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方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如果允许受害方就两项请求权都加以适用,势必造成违约方必须承担双重责任,加重了违约方的负担。所以,一般只允许受害方在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中选择一种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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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合同文件的解释
[BR]合同应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如当事人的经验不足、素质不高、出于疏忽或是故意,对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或者对有关条款用词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合同内容表达不清楚。表现在:
[BR]合同中出现错误、矛盾以及二义性解释;
[BR]合同中未作出明确解释,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事先未考虑到的事;
[BR]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超出合同范围的事件,使得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归于无效等等。
[BR]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上述问题,合同当事人双方往往就可能会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因此,如何对内容表达不清楚的合同进行正确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BR]《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BR]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释方法主要有:
[BR]1.词句解释
[BR]即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图,据此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如果仍然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应当根据与当事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能作出的理解来进行解释。其规则有:
[BR]1)排他规则
[BR]如果合同中明确提及属于某一特定事项的某些部分而未提及该事项的其他部分,则可以推定为其他部分已经被排除在外。
[BR]例如,某承包商与业主就某酒楼的装修工程达成协议。该酒楼包括两个大厅、二十个包厢和一个歌舞厅,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对该酒楼是全部装修还是部分装修作出具体规定,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仅仅开列了包括大厅和包厢在内的工程的装修要求,对歌舞厅未作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
[BR]根据上述规则,应当认为该装修合同中未包含歌舞厅的装修在内。
[BR]2)对合同条款起草人不利规则
[BR]虽然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而作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往往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提供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合同提出要求。这样,他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该更为全面。如果因合同的词义而产生争议,则起草人应当承担由于选用词句的含义不清而带来的风险。
[BR]1)主张合同有效的解释优先规则
[BR]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正确完整地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即希望合同最终能够得以实现。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其中有一种解释可以从中推断出若按照此解释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而从其他各种对合同的解释中可以推断出合同将归于无效而不能履行。此时,应当按照主张合同仍然有效的方法来对合同进行解释。
[BR]2.整体解释
[BR]即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产生争议后,应当从合同整体出发,联系合同条款上下文,从总体上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而不能断章取义,割裂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来进行片面解释。整体解释原则包括:
[BR]1)同类相容规则
[BR]即如果有两项以上的条款都包含同样的语句,而前面的条款又对此赋予特定的含义,则其他所出现的条款所表达出来的含义可以推断出和前面一样。
[BR]2)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规则
[BR]即当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并存时,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非格式合同相互矛盾时,应当按照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执行。
[BR]3.合同目的解释
[BR]即肯定符合合同目的的理解,排除不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
[BR]例如在某装修工程合同中没有对材料的防火阻燃等要求进行事先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采用了易燃材料,业主对此产生异议。
[BR]在此案例中,虽然业主未对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合同目的,装修好的工程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所以,承包商应当采用防火阻燃材料进行装修。
[BR]4.交易习惯解释
[BR]即按照该国家、该地区、该行业所采用的惯例进行解释。
[BR]5.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BR]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最根本的原则,因此,无论对合同的争议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解释,都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       合同争执的解决方法
[BR]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后,首先,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当事人依据上述合同的解释方法自愿协商解决争执,或者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如果仍然不能解决争端的,则可以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BR]司法途径可分为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提出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BR]    合同争端产生后,如果双方有仲裁协议的,不应当向法院起诉,而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应当受理。
[BR]    但是,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作出正确判决。
发表于 2008-7-8 0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在公司倒是接触过```
发表于 2008-7-5 1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无止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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