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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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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BR]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BR]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BR]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BR]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BR]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BR]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BR]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BR]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BR]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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