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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下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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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2: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晚报讯(记者 石月)记者昨日从市政府了解到,《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6日生效,将对招商中介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超200万元,以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
  
  来源: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中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长沙地区以外的投资者来长沙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长沙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则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市财政每年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列入预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市、区县(市)、园区财政分级承担。
  
  条件:引进内资外资均可获奖
  
  《办法》明确,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在长沙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年内,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6000万元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为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下同)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各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符合奖励条件。
  
  金额:最高奖励超过200万元
  
  在奖励标准上,实业投资类,新设立引进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新设立引进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计算奖金。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按实际到位计算奖金,单个项目增资扩股只奖励两次,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200万元。原有内资项目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增资扩股并形成固定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单个内资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为鼓励各开发园区做大做强产业项目,对国家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50亿元(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省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10亿元(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市级财政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对中介人另行奖励10万元。
  
  资产(含股权)并购类奖励标准为投资者并购长沙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或购买长沙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实际到位1亿元(不含土地款)及以上的,并购到位资金以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上缴市财政账户(专户)为准,分别按5%。、3%。计算奖金。股权、资产并购每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奖励金额上限和实业投资类一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不在奖励范围。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投资类型确定,不与其他专项资金奖励重复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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