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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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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独立劳务者等无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税源管理工作。
[BR] 第五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应按“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动、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等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因素,建立纳税评估分析系统;根据税收收入增减额、增减率或行业平均指标模型确定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具体评估分析,查找锁定引起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变化的具体因素;据此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纠正错误,或者交由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进行后续的重点管理。
[BR]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范围和来源采集纳税评估的信息:
[BR]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BR] 1、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BR] 2、当地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BR] 3、当地分行业资金利润率。
[BR] 4、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BR] 5、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情况。
[BR] 6、其他有关数据。
[BR] (二)信息采集的来源
[BR] 1、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
[BR] 2、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
[BR] 3、会计报表有关信息。
[BR] 4、税控收款装置的有关信息。
[BR] 5、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信息。
[BR] 6、相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
[BR] 7、税收管理人员到纳税户了解采集的信息。
[BR] 8、其他途径采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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