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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湖南省公安厅李江厅长:
为民作主吧,禽兽公安干警吴克平(湖南省岳阳汨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奸杀花季少女,至今逍遥法外;和谐法制社会,十几岁的花季少女含不白之冤而死,请求依法铲除毒瘤,以维护法律的威严。
湖南岳阳汨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吴克平及其情妇李君香在汨罗市开了一家美容美发院。2001年9月1日经人介绍,我19岁的女儿徐建英到该店当洗头工。10月初女儿回家帮忙收割晚稻,10月9号晚又被吴克平用警车(见证据一)接到该美容美发院。我女在此店做工不到一个月,吴克平多次背着其情妇对我女动手动脚、猥亵调戏。10月23日晚禽兽公安干警吴克平将我女儿在美容美发院内强奸,由于我女儿拼命反抗(尸体上伤痕累累为证),吴又将我女残忍的杀害,毁坏作案现场,制造服毒鼠强假象(见证据二),并移尸于汨罗市人民医院。为逃避法律制裁,吴利用职权多次造假,同时用金钱收买汨罗市公安局个别领导及湖南省检验中心主任李玉祥,隐瞒真相,出具伪鉴定书(见附件一),同时在案发后千方百计控制威胁有关证人,控制威胁被害人家属、亲属,阻挠我们上访告状,甚至威胁再告就要我们的命。导致强奸杀人犯九年来一直逍遥法外,花季少女含冤屈死至今不能瞑目。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请求如下:
1.汩罗市公安局对“强奸杀人案“该立案侦查而数年不立案侦查,甚至至今还通过中间人(我家所在的镇派出所干警)逼迫我们作民事案件私了。请求依法立案,查明真相,将强奸杀人犯吴克平绳之以法。请求确认被害人亲属(而不是家属!)因受胁迫、欺诈而被迫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全案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李玉祥制造假鉴定书,请求核查。其一:此鉴定的送检材料日期是2004年8月5日(见证据三),而鉴定结果是2001年11月25日,即先出鉴定书,后送鉴定材料。此点违背司法鉴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四款、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其二:此鉴定报告中称死者被打掉的两颗门牙是医院医生抢救时因嘴打不开所致,说明死者已死亡很久,医院不是死亡现场。故鉴定称死者因服毒在医院抢救无效而死的说法,不攻自破。两颗门牙为吴克平灌毒药时敲落。此点违背司法鉴定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其三:2001年的鉴定到2004年才讨要到鉴定书(见证据四)。综上此鉴定书不仅造假,而且程序违法,故应视为无效。此点见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九十六条。
3.汨罗市人民医院对死者的皮肤及体液进行技术签定,发现身体多处受损,阴道内有死精(见证据五)。精子的存活时间大约为52小时,死者体内有死精,说明死亡时间已比较久,省公安厅的鉴定认定在医院里死亡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虚假鉴定。
4. 汩罗市公安局依法应保护案发现场(美发美发院)及有关证据、证人而不保护;应勘验现场而不勘验;在案发后千方百计控制威胁有关证人,控制威胁被害人家属、亲属,阻挠我们上访告状,甚至威胁再告就要我们的命。部分公安人员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异地办案,避开本地官官相护。
5.死者两手臂皮肤有明显的淤血印,死者下身都带有青色,省检验中心李玉祥已拍照,为什么鉴定书上没有写出来,有给死者换衣服的人作证。(见证据六)
6.尸检中死者处女膜是新破裂,有意改为陈旧破裂,此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名誉权案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答。
7.我女在吴克平开办的美容美发店打工,被吴奸杀,根据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合理赔偿是合法的,但汨罗市公安局以欺压的手段,只赔了丧葬费。艰辛上访九年,得到的是政府为强奸杀人犯的开脱洗罪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二款、四款,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刑事案件应依法办理,不应协调和政府救济,吴纯粹是个人犯罪,与政府无关,政府不应放纵此种犯罪。
致信人:徐满桥
2010年度10月22日
(通信地址:湖南岳阳市湘阴县东塘镇新桥村八组,电话:1508099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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