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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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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BR] (一)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BR] (二)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BR]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BR]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BR]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R]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BR]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BR]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BR] 十、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
[BR]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BR] 十一、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
[BR] 本通知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BR]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BR] 国家税务总局
[BR] 二○○六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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