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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财务专业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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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表中第21行,为第22~44行的合计数;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可用支出总额×第20行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得出应纳税收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填入此行。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批准,由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金额。  表中第35~36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投资资产转让的净损失;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成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4~45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44行“账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 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全部支出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的,可只填写21行,不填22~44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所得额  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去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5=19-21  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损数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  表中第48行,为第45行减去46行、47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8=45-46-47  表中第49行适用税率,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应缴所得税额  表中第50行,为第48行乘以第49行适用税率得出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50=48×49。  表中第51行,为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应补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表中第52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内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3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外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4行,为期初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表中第55行,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十一、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表中第56行,为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逻辑关系式为:56=50+51+52+53+54-55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38号
[BR]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BR]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BR]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R]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BR]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BR]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BR]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BR]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BR]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BR]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BR]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BR]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BR]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BR]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BR]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BR]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BR]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BR]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BR]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BR]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BR]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BR]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BR]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BR]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BR]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R]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BR]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BR]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BR]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BR]  第十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BR]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BR]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BR]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BR]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BR]  一、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BR]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BR]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BR]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BR]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BR]  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BR]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BR]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 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 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 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3 8:32:37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3 8:34: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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