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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财务专业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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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BR]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BR]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BR]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BR]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BR]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BR]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BR]  (一)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R]  (二)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BR]  (三)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BR]  (四)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BR]  (五)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BR]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BR]  (七)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BR]  (八)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BR]  (一)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BR]  1、房屋、建筑物;
[BR]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BR]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BR]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R]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BR]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BR]   (二)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BR]  1、土地;
[BR]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BR]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BR]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BR]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BR]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BR]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BR]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BR]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BR]  (三)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BR]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R]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BR]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BR]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BR]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BR]  (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BR]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BR]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BR]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BR]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BR]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BR]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税收优惠
[BR]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R]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BR]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税额扣除
[BR]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BR]  第四十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BR]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境外得总额
[BR]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BR]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征收管理
[BR]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BR]  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BR]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BR]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BR]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BR]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BR]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BR]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BR]  第五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BR]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BR]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BR]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BR]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BR]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BR]  (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BR]   (二)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BR]  (三)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BR]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BR]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BR]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附 则
[BR]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BR]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4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5年7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94]009号
[BR]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BR]  (一) 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BR]   (二) 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BR]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BR]  (一) 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R]  (二)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BR]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BR]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BR]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BR]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BR]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BR]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BR]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BR]  (一)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R]  (二)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R]  (三)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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