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8-7-13 1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8.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利润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年度结束后能给股东一份“满意”的答卷,往往借助时间差调节利润。传统的做法是在12月份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较为高明的做法是,借助与第三方签订“卖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例如,××股份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协议,以 3500万元的价格向美国公司购买了一批硬件和软件,同时美国公司同意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出的软件,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为1998年6月和9 月,1998年12月质量鉴定后予以验收。1997年12月25日,该上市公司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协议,以9600万元的价格“卖断”软件,同时确认 5100万元的利润。鉴于该股份公司尚未提供商品或劳务,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上述收益的确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协议成立,这9600 万元,也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只有等到1998年6月和9月才能根据提供的商品或劳务逐步确认收益。可见,该上市公司实质上是利用与外贸公司的所谓“协议”,进行跨年度的利润调节。 值得庆幸的是,《收入》准则已颁布,确认收入的实现必须满足诸多严格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抑制利用时间差调节利润的现象。 |
|